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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話親屬法(57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盧立人

夫之財產,既經贈與其妻,自應認為妻特有財產(院字第四二六號解釋)。又贈與人聲明受贈人日後結婚為人妻時,贈物為其特有財產者,亦有本款之適用。日後該受贈人結婚,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者,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規定,此項贈物自不在聯合財產之內(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三九號判例)。又「聲明」雖無法定方式,然為免日後之爭議,似宜在多人之場合或以書面為之,則於發生訴訟時易於舉證。

(二)約定特有財產  約定特有財產,亦稱任意保留。即夫妻得以契約訂定,以一定之財產為特有財產(第一○一四條)。本條之設,乃以夫妻雙方財產,多寡未必相當,除以契約選擇分別財產制外,無論以法定財產制、共同財產制,未必即屬相當。故許其訂定契約,以一定之財產為特有財產,以期允洽。此項約定之特有財產,應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登記規則辦理登記,並具財產清冊,庶免日後之爭議。

(三)特有財產之效力  關於特有財產之效力,德國及瑞士民法均明定適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。我民法第一○一五條亦為同樣之規定,因之,夫妻對於其特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、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。妻以其特有財產之管理權,付與夫者,推定夫有以該財產之收益,供家庭生活費用之需,夫並得請求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,為相當之負擔(第一○四四條、參照)

      第三款   法定財產制(即聯合財產制)

一、聯合財產制之意義  聯合財產制者,乃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合而組成之財產也(第一○六條)。析言之,包括:夫之原有財產、妻之原有財產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共有之原有財產等。至夫妻之特有財產,自不包括在內。

二、聯合財產制中夫妻之所有權  採用聯合財產制者,夫妻雙方之財產仍各保留其所有權,已如本章第一節所述。按民法一○一七條之規定: 「聯合財產中,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,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,各保有其所有權」。意在使夫妻原有財產之所有權明其歸屬,彼比均等,以避免不必要之糾紛。

又同條第二項規定: 「聯合財產中,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,推定為夫妻共有之原有財」,以杜爭議。其詳參閱本節第五款「舊法之適用」。

三、聯合財產制之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權

甲、管理權  聯合財產之特色,雖妻對於其原有財產保有所有權,但將其財產集中於夫由夫管理,各國法例類多如此,我民法一○一八條原亦為同樣規定,惟新法設但書規定: 「但約定由妻管理時,從其約定」,期無背於男女平等原則。又關於夫之管理權,贅婿亦應適用(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)。聯合財產之「管理費用,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」以謀權利義務之平衡。至管理之方法,日本民法規定須與自己之事務為同一之注意(日民第八○五條),我民法未設規定,解釋上則應從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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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奶日報www.lulijen.com2020.9. 17.刊,9-2698




刊登日:2020/9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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